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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评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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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2P监管细则发布:采用备案制管理 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不得发售理财产品

8月24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评估稿)》,银监会就此专门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此次针对网络借贷(P2P)出台的新规有诸多亮点:

1、网络借贷(P2P)定义为信息中介,将采用备案制管理方式;

2、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

3、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4、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业务;

5、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产池;网贷机构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6、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

7、对网贷业务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行为;

8、明确规定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

9、网贷机构应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

                    

根据《办法》,网络借贷(P2P)定义为信息中介,将采用备案制管理方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网贷企业的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省一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

此外,《办法》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同时,网贷机构应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比较2015年12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此次的《办法》在“负面清单”中新增:明确禁止P2P进行债权转让,即P2P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钧峰表示,P2P明确不得线下推广,即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银监会李均锋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规定单一的个体、单一的自然人在一个平台上的借款上限是20万;单一组织、法人在单一平台上借款上限是100万;单一自然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100万;单个法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500万。

按照“双负责”的原则,《办法》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

银监会方面表示,下一步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贷资金监管管理职责及存管银行的条件。《办法》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为更好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以小额为主。此外,《办法》还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明确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设置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义务、合格出借人条件,明确对出借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和实施分级管理,通过风险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和决策权。

去年12月的征求意见稿中,第45条的过渡期安排规定,整改期不超过18个月。然而,此次《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

截至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借贷余额6213亿元;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机构总数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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