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2017)豫1403刑初802号
自诉人戴某某。
被告人付某某。
自诉人戴某某以被告人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付某某与自诉人戴某某已和解协议且履行,自诉人戴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付某某的刑事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戴某某以被告人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自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付某某与自诉人戴某某已和解且履行,自诉人戴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付某某的刑事自诉。其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戴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徐明立
审 判 员 谢时忠
人民陪审员 刘明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