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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他人发螃蟹空手套 事发败露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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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0月份,被告人杨某在成都市“白家”市场租赁两间门面准备做好水产生意,期间通过被告人黄某某认识了在做养殖生意的个体业主沈某。经沈某介绍,黄某某等人认识螃蟹供货商舒某(洪湖闽洪水产品业主)。因生意亏损,被告人黄某某与杨某密谋,在2016年10月9日至10月15日期间,骗取舒某所发的价值126185元螃蟹款。其中:被告人杨某骗取被害人舒某发货七次,螃蟹共计1323.6斤,价值72015元;被告人黄某某骗取被害人舒某发货五次,螃蟹共计949.4斤,价值54170元。二被告人将骗来的螃蟹出售后携款潜逃,2017年3月9日、2017年7月5日,公安机关先后将被告人杨某、黄某某抓获归案。

被告人黄某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文浩所提出的被告人黄某某系从犯地位及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张才堂所提出的实施犯罪的犯意系被告人黄某某之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某、黄某某确系朋友关系,因被告人黄某某被原工作地除名后,一直与做水产生意亏本的被告人杨某在一起共事。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杨某相互协商,密谋继续要本案中的被害人舒某分别向二人发货,搞一笔钱后一起关门走人(被告人之间协商语)。故俩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实施诈骗行为的主观犯意一致。被告人杨某、黄某某所分别收到的货物,虽数量不尽相同,都是为了实施这一诈骗犯罪的得逞而掩盖真相,故二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是彼此独立的行为。纵观本案,二被告人之间互相协商,相互配合,彼此都清楚所实施骗取他人货款的行为所必须达到共同目的。正因为事前相互密谋形成了共同犯罪故意,才有不同的分工。故被告人杨某、黄某某在实施共同犯罪中,其作用不相上下,不宜区分主从关系,应根据二被告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予以处罚。故辩护人文浩和张才堂的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辩护人张才堂关于被告人杨某的诈骗金额2090元系欠款,不宜计入犯罪金额之辩护意见,合理有据,本院表示认同,但对其所列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的七万多元货款低价处理的证据不完全充足之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文浩、张才堂的其它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且被告人杨某、黄某某均能坦白认罪,积极退清所获赃款,并得到了被害人舒某的书面谅解。被告人杨某在案发前先行退赃,并规劝被告人黄某某退赃客观上起到了一定作用。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二、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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