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季某某与季某1因村里修路时杨树占路伐树的问题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季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季某1左胸部,致季某1左肋部受伤。经邳州市公安局、徐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季某1左侧第5、7、8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当日,邳州市公安局铁富派出所民警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季某某口头传唤至所内审查,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3年7月2日,季某某妻子李丽与季某1签订协议书,赔偿季某1损失6.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不能正确处理矛盾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季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考虑到本案案发起因和被害人季某1已经获得赔偿等具体情节,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