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3日6时40分,钱某在本市硚口区古田四路江城某ktv房间内,利用此前其要求被害人李某2通过手机支付宝帮其充值话费的机会偷瞄获取的被害人李某2的手机支付宝密码,趁被害人李某2躺在包房沙发上休息(未睡着),将手机放在沙发上的机会,钱某通过被害人李某2的手机登陆被害人支付宝账户,转账人民币10000元到被告人自己的支付宝账户。
案发后,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7年11月20日将钱某抓获归案。赃款已挥霍。被告人到案后,其家属代其退出了赃款人民币1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定,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获取款项,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至本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且钱某到案后其家属已代其退出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对钱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指控成立。根据钱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钱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