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6日上午,吴某某趁借住在被害人吴某1位于慈溪市观海卫镇施叶村陈家河南某租某室的租房之际,利用吴某1给其的钥匙开锁进入该租房,窃得吴某1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慈溪农村商业银行卡1张及身份证1张,后分别通过浙江省余姚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嵊州市嵊州农村商业银行ATM机,利用从吴某1处偷窥到的密码先后取走上述二张银行卡内的人民币共计6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吴某某的犯罪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人。据此,依法依盗窃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