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于2017年11月初一天,在吉林市龙潭区新安街某家园附近其自家水果店仓库内,容留孙某1、张某、孙某2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周某某在案件审理期间,主动提供财产刑担保,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以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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