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某某于1994年1月起任中共东莞市某某镇委员会党委委员,并于2004年9月起兼任某某镇武装部部长;被告人钟某某于1995年8月起在东莞市某某镇人民政府武装部工作,自2009年3月起任某某镇武装部副部长。自2008年起,被告人林某某为骗取公款,多次指使被告人钟某某虚开收据、发票,经其审批后,钟将虚开的票据交给某某镇政府财务人员办理报销手续,然后将报销所得款项交给林某某。经统计,2008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钟某某采取上述手段共从东莞市某某镇人民政府武装部专项经费中骗取公款4201742.7元。
法院认定林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钟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