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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盗窃罪判处缓刑并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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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公安机关扣押的被盗物品已发还给被害人,且被告人蒋某的亲属代为退赔了四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依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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