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甲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且其被抓获时公安机关从其家中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86.57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两罪名均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甲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甲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86.573克及火枪一支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故法院依法以被告人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二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四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被告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八十六点五七三克及火枪一支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