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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寻衅滋事被判处一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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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杨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某主动赔偿孟某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以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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