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被查,在公安机关没有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到案,归案后对该部分事实能够基本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认定其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部分成立自首,被告人李某某检举揭发刁某并协助抓捕,系立功,法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的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在案款物依法一并处理。综上,法院依法以被告人李某某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扣押在案之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依法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十万元(含在案之人民币五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