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忽视行车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案发后,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二审期间,付某某家属在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曾某1的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之外增加赔偿人民币13000元,又取得谅解,还可酌情从轻处罚。付某某确有悔罪表现,社区矫正管理机关同意接收监管,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付某某提出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缓刑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相同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院均予以采纳。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法院亦予以采纳。故二审法院依法以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