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持刀行凶杀人,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本院予以支持。李某某在从事赌博的违法活动中与被害人发生口角,被村民拉开后,本应对此次纠纷释怀,但其蓄意报复,回家取来尖刀,在公共场所行凶杀人,情节恶劣,依法应判处死刑。被告人李某某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丧葬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它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经法院2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12031.17元、丧葬费30725.50元,合计42756.67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