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贴士 >> 文章正文
李某某因琐事杀人一审被判死刑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持刀行凶杀人,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本院予以支持。李某某在从事赌博的违法活动中与被害人发生口角,被村民拉开后,本应对此次纠纷释怀,但其蓄意报复,回家取来尖刀,在公共场所行凶杀人,情节恶劣,依法应判处死刑。被告人李某某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丧葬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它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经法院2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12031.17元、丧葬费30725.50元,合计42756.67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没收。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被指控犯罪的两位前律师..
·每一个案件力争做到极致..
·刑事案件庭审结束后合议..
·刑法182条规定的“自己..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法院判处缓刑是否需要委..
·骗取国家专项补贴资金构..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
·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具..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案件如..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