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李某案发后及时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且如实供述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经济赔偿达成一致协议并已履行,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因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