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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判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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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针对上诉人李某某提出原判量刑过重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审判决充分考虑本案的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危害后果、以及李某某的认罪态度、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量刑适当,上诉人潘永久犯罪情节较重,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上诉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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