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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二审改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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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王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期间,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变更对王某某的刑罚执行方式,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以上诉人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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