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孙某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孙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高某3的经济损失,与高某3达成协议,取得了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孙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及犯罪前科等情况,在量刑时一并予以综合考虑。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