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严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行车途中忽视交通安全,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具有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情节,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严某某辩解不知发生事故才驾车离开现场的意见,经查,严某某驾车过程中与被害人发生擦碰后其车辆后视镜即被损毁,且被害人倒地后所发声响,其应当知道已发生了交通事故,其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具有驾车逃离现场的行为,对严某某辩解不知发生事故才驾车离开现场的意见,因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人严某某虽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其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乃至庭审时仍否认故意逃离现场的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严某某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