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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判处判处缓刑上诉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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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Z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掉头时未注意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系交通肇事后逃逸。上诉人Z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Z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行为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请求二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Z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在肇事后未停车查看,而是径直逆行逃离现场,并一直逃到株洲,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判决综合考虑其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量刑适当,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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