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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上诉二审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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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上诉人卢某某及辩护人所提卢某某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及证人出庭、调取证据的申请。经查,虽然虚假续签协议并未在案,但被害人及中介人员均一致证实卢某某、王某2出示了房屋续签协议。而且,从本案被害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和支付资金的时间节点来看,如果卢某某、王某2向被害人明示还有4个月房屋将被收回,长期租赁将面临巨大风险的情况下,被害人绝对不会支付大额租金和费用,也不会开始进行装修。因此,在案证据能够证实卢某某、王某2使用欺骗手段,诱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与其签订租赁协议,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综上,上诉人的辩解既无证据支持,也不合常理。因此,对卢某某及辩护人的该项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及要求证人出庭、调取证据的申请,均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卢向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二审法院依法卢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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