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又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指控成立,对其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前述辩护理由并据此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所提辩护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相符,法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