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孙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期间,又因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不符合判处缓刑的适用条件。鉴于孙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故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 原审被告人孙某以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初犯、犯罪之前表现良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判处缓刑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孙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当场被交警查获的事实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又经二审核查,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足以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孙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取保候审期间,又因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15日,罚款3000元,一审法院判处孙某刑罚适当,其所提判处缓刑的上诉理由,与法律规定缓刑条件不符,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