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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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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院指控高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案发后,高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高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故依法以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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