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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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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戴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赃款已退还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戴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等,故法院依法以被告人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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