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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犯盗窃罪判决拘役并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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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并赔偿被害人孙某的损失,且取得被害人孙某的谅解,法院视其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故依法以被告人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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