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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使用假币罪客观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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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使用假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持有是指拥有,它表现为主体与某一特定之物的占有状态。因此,只要伪造的货币为行为人所占有,即实际处于行为人的支配和控制中就可以视为持有。使用是指将假币取代真币在经济交易中运用,即用于流通,如正常的买卖活动,也有的用作赌资非法活动。同时,以持有、使用的假币达到数额较大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的规定,数额较大的起点为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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