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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某某危险驾驶判处拘役并附带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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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梅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未经登记注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和不特定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梅某某在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梅某某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与左某1所驾二轮电动车相撞,致左某1轻伤,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给左某1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左某1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有相应证据佐证,法院予以支持。左某1要求赔偿交通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应合理计算,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左某1要求赔偿自行购买药品损失的请求,因未提交医嘱及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精神抚慰金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梅某某所驾摩托车因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故依法应按照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赔偿左某1的经济损失。对左某1要求按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左某1的经济损失已超出交强险医疗项下和死亡伤残项下赔偿限额,先由梅某某比照交强险赔偿范围赔偿左某1经济损失12万元。左某1剩余经济损失,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确定由梅某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由梅某某赔偿左某1经济损失72615.86元(145231.71×50%)。
  故法院依法以被告人梅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梅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左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十九万二千六百一十五元八角六分,赔偿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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