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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加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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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经审前社会调查,王某某符合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法院依法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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