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期金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应当予以追缴并发还给失主。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期金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故法院依法以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49450.08元发还受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