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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被告合同诈骗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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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犯。案发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抵押车辆已返还车主,且被告人赵某某赔偿了车主的损失,取得了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以被告人赵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滕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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