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故法院依法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饮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