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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某犯抢夺罪被判处五年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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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某在参与的五次抢夺犯罪中均事先参与商量策划,负责驾驶摩托车实施抢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韦某某系从犯,应认定投案自首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依被告人韦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八百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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