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的财物已得到缴回,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理,法院予以此采纳。故法院依法依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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