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缴获的手机一部属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缴获的摩托车一辆由于在案证据无法确定权属,本院不予以处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认定相符的部分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法院予以采纳。故法院依法依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缴获的手机一部(暂扣于开平市公安局)由扣押机关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