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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办理的一起重伤案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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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24日,Y某等人因为债务纠纷在某镇发生口角,后互相殴打,Y某将杨某某推断在地,致杨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所受的伤为重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定某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争议的焦点是杨某某颅脑受伤的成因,Y某始终否认有故意伤害杨某某的行为,称杨某某倒地与其行为无关,杨某某的颅脑损伤是其自行倒地后磕两下后脑勺的自行行为导致,Y某的父亲、爷爷、母亲的证言也均讲到杨某某存在自伤行为;而某某人民医院外科主治医师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和病历资料显示,杨某某入院的时候有两次头皮血肿,两处血肿都是新伤,系两次外力作用导致,与Y某供述的杨某某自己磕了两下后脑勺相符。案发当日在场的杨某某的儿子、丈夫、以及驾车陪同其儿子的Z某某均在当天致公安机关作证,证言中讲到Y某和杨某某互相推搡,被Y某推了一下将其推倒即受伤昏迷,则杨某某只会有一处新伤,几名证人证言、病历资料以及医生的证言产生重大矛盾。综上,无法排除杨某某的颅脑损伤系由杨某某的自行行为导致,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Y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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