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审查结案和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制作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于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检察院做好释法说理、息诉息访工作。
对移送的刑事申诉案件,刑事检察部门应当将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抄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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