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某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达5000余万元,于2018年5月8日被羁押。我们刑事团队律师担任C某的辩护人,律师通过深入了解案情后,认为C某非集资诈骗罪,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变更起诉认为C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法院庭审中,辩护人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C某并非涉案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仅为普通员工,并认为被告人C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建议法庭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C某等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C某作为涉案公司的财务人员,帮助公司开展资金募集业务,在共同犯罪中均起帮助作用,依法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均应对涉案公司募集的全部金额承担责任。故对于其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被告人到安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综上,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做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C某予以减轻处罚,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