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20个罪名、修改刑八中的10个罪名(取消原有的罪名,修改为新的罪名)、取消1个罪名: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取消资助恐怖活动罪罪名)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强制猥亵、侮辱罪(取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罪名)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取消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罪名)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取消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罪名)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组织考试作弊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代替考试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第三百条第二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取消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罪名)
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取消盗窃、侮辱尸体罪罪名)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三款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一十一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取消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罪名)
第三百五十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取消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罪名)
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 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
第三百八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取消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罪名)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四百一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条)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取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