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经行为人非法倾倒、处置,产生了部分有毒物质的,该固体废物应属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所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行为人非法倾倒、处置该固体废物,损害所属区域的生态环境,对该区域生态红线保护目标造成现实威胁,且已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所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且属“后果特别严重”,对该行为人应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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