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中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联系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或联系方式,能够单独或者彼此结合识别特定的自然人身份,即使已经公开,仍属前述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非法向他人出售、提供该类工商、税务登记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行为人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系用于合法经营活动,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有对外出售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行为人不存在该条规定“情节严重”情形的,不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