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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中,“被害人”投资如何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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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高检会〔2019〕2号)中规定,集资参与人,是指向非法集资活动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其实不存在被害人的称谓,正确的称谓应当定义为“集资参与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高检会〔2019〕2号)中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及时公布案件进展、涉案资产处置情况等方式,依法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利。集资参与人可以推选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代表人。人民法院可以视案件情况决定集资参与人代表人参加或者旁听庭审,对集资参与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请求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高检会〔2019〕2号)规定,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归集涉案财物,为统一资产处置做好基础性工作,及时查明涉案财物,明确其来源、去向、用途、流转情况,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并制作详细清单,对扣押款项应当设立明细账,在扣押后立即存入办案机关唯一合规账户。办案机关应依法移送、审查、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对审判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判决后,有关地方和部门应当在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统筹协调下,做好涉案财物清运、财产变现、资金归集、资金清退等工作。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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