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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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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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