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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哪些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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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
  (一)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以下简称“黑广播”),非法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的;
  (二)未经批准设置通信基站(以下简称“伪基站”),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信息,非法使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的;
  (三)未经批准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
  (四)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干扰器的;
  (五)其他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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