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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安全事故对相关责任人员需要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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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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