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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如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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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由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进行监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是否齐全;

  (二)执行的场所、期限、执行人员是否符合规定;

  (三)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四)是否有在指定的居所进行讯问、体罚虐待被监视居住人等违法行为;

  (五)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查阅相关法律文书和被监视居住人的会见、通讯、外出情况、身体健康检查记录等材料;

  (二)实地检查指定的居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查看有关监控录像等资料,必要时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体表检查;

  (四)与被监视居住人、执行人员、办案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谈话,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收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本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公诉部门以本院名义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抄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并告知其指定居所的地址。

  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收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实地检查并填写监督情况检查记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应当进行巡回检察,巡回检察每周不少于一次,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检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时,不得妨碍侦查办案工作的正常进行。

  人民检察院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向执行机关或者办案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一)执行机关收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不派员执行或者不及时派员执行的;

  (二)除无法通知的以外,没有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的;

  (三)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以及留置室、办案区或者在不符合指定居所规定的其他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

  (四)违反规定安排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人会见、通信,或者违法限制被监视居住人与辩护律师会见、通信的;

  (五)诉讼阶段发生变化,新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重新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而未及时作出的;

  (六)办案机关作出解除或者变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没有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

  (七)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或者其家属支付费用的;

  (八)其他违法情形。

  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公诉部门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后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发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中存在执法不规范、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后向执行机关或者办案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的,应当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抄送执行机关或者办案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被监视居住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死亡的,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检察程序的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指派司法警察协助公安机关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对其协助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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