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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如何严格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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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司法责任包括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检察人员与司法办案活动无关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法律及《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
  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案发生,但检察人员履行职责中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以及司法作风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属司法瑕疵,依照相关纪律规定处理。
   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一)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
  (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
  (四)违反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
  (五)违反规定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六)超越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初查、立案的;
  (七)非法搜查或损毁当事人财物的;
  (八)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
  (九)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拖延赔偿的;
  (十)违法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的;
  (十一)其他违反诉讼程序或司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35.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有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一)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出现重大错误,或案件被错误处理的;
  (二)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的;
  (三)错误羁押或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四)涉案人员自杀、自伤、行凶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毁证、逃跑的;
  (六)举报控告材料或其他案件材料、扣押财物遗失、严重损毁的;
  (七)举报控告材料内容或其他案件秘密泄露的;
  (八)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司法办案工作出现严重错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独任检察官承办并作出决定的案件,由独任检察官承担责任。
  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案件,由其负责人和其他检察官共同承担责任。办案组负责人对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承担责任,其他检察官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属于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检察官对事实和证据负责,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对决定事项负责。
    检察辅助人员参与司法办案工作的,根据职权和分工承担相应的责任。检察官有审核把关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检察长(副检察长)除承担监督管理的司法责任外,对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有关办案事项决定承担完全责任。对于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的事项,检察长(副检察长)不因签发法律文书承担司法责任。检察官根据检察长(副检察长)的要求进行复核并改变原处理意见的,由检察长(副检察长)与检察官共同承担责任。检察长(副检察长)改变检察官决定的,对改变部分承担责任。
  检察官向检察委员会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歪曲事实,遗漏重要事实、证据或情节,导致检察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检察官承担责任;检察委员会委员根据错误决定形成的具体原因和主观过错情况承担部分责任或不承担责任。
  上级人民检察院不采纳或改变下级人民检察院正确意见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故意隐瞒、歪曲事实,遗漏重要事实、证据或情节,导致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错误命令、决定的,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承担责任;上级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受理对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和司法过错行为的检举控告,并进行调查核实。
  对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应当核查是否存在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经调查后认为应当追究检察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或重大过失责任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后,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检察官惩戒委员会通报当事检察官的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重大过失事实及拟处理建议、依据,并就其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当事检察官有权进行陈述、辩解、申请复议。
  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无责、免责或给予惩戒处分的建议。
  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工作章程另行制定。
  对经调查属实应当承担司法责任的人员,根据《检察官法》、《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等有关规定,分别按照下列程序作出相应处理:
  (一)应当给予停职、延期晋升、调离司法办案工作岗位以及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二)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三)涉嫌犯罪的,由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将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检察人员不服处理决定的,有权依照《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检察官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检察官调离、辞退或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检察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官对法定职责范围之外的事务有权拒绝执行。本意见适用于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地区确定的试点检察院,其他检察院可以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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