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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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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监督制约与支持配合并重、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并重的原则。
   侦查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提请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提请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本院审查提出意见后,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侦查机关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以下材料:
  (一)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情报告;
  (二)立案决定书、逮捕证以及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三)罢免、辞去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或者报请许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手续等文书;
  (四)案件的其他情况说明。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侦查部门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侦查监督部门移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和前款规定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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