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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哪些刑事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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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第十条 分、州、市以上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的申诉;

  (四)不服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且经过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的申诉。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将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也可以直接办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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