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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告知举报人享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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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举报宣传。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行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人民检察院鼓励依法实名举报。

  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举报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回避。举报人发现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二)查询结果。举报人在举报后一定期限内没有得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举报的人民检察院询问,要求给予答复。

  (三)申诉复议。举报人对人民检察院对其举报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有权就该不立案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举报人是受害人的,可以向作出该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四)请求保护。举报人举报后,如果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保护。

  (五)获得奖励。举报人举报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有权根据规定请求精神、物质奖励。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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